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活性炭 编号:CCAEPI-RG-Q-026
2009-06-22发布 2009-06-22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申请 1
4.2 产品检验 2
4.3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 3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 认证后监督 3
5认证证书 4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4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4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4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4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4
6.2 加施方式 4
6.3 标志的位置 4
7收费 4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12种煤质颗粒活性炭和木质活性炭:
(1)脱除煤气中的硫化氢及其他硫化物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
(2)回收苯、甲苯、二甲苯、醚、乙醇、汽油、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有机溶剂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
(3)合成工业中触媒或触媒载体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4)工业用水的脱氯、除油、生活饮用水以及污水的深度净化处理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
(5)脱除空气中的污染物,以及气体的分离和提纯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
(6)生产浸渍炭、装填各种工业防毒器具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
(7)吸附气相有害物质、吸附液相有害物质、脱除各种有机蒸汽、滤除有害气体及空气中的臭味等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
(8)以木质为原料生产的无定形颗粒活性炭。主要用于味精中和液和母液的脱色、精制。
(9)以木质为原料生产的无定形颗粒活性炭,主要用于饮用水、酒类、各类清凉饮料用水的净化处理。不适用于经特殊加工的净水用活性炭,如净水用活性炭。
(10)以木质为原料生产的粉状活性炭,主要用于葡萄糖工业的脱色,也可用于饴糖、蔗糖、果糖、木糖等其他糖液的脱色。
(11)以木屑、木炭或其他木质材料为原料,采用化学法或物理法活化工艺制成的粉状活性炭。本产品主要用于各种注射药剂的脱色、精制和除去“热原”(pygogen),亦可用于维生素C及其他原料药的脱色。
(12)以植物果壳、果核为原料,经炭化进而用气体活化制得的不定型颗粒活性炭。本产品在乙炔法硫化床合成乙酸乙烯生产中用作触媒载体。
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型式检验/验收检测)+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认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工作原理、结构等完全相同仅规格不同的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b)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
d)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e)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及一个工程验收报告;
f) 产品说明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g) 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产品检验
4.2.1 产品检验的抽样原则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产品检验。
4.2.2 产品检验的方式
依据产品型式,采取实验室检验与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辅以审查工程验收报告的方式。
4.2.3 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GB/T 7701.1-1997 脱硫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T 7701.2-1997 回收溶剂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T 7701.3-1997 触媒载体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T 7701.4-1997 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T 7701.5-1997 净化空气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T 7701.6-1997 防护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T 7702.1-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GB/T 7702.2-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粒度的测定
GB/T 7702.3-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强度的测定
GB/T 7702.4-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装填密度的测定
GB/T 7702.5-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水容量的测定
GB/T 7702.6-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亚甲蓝吸附值的测定
GB/T 7702.7-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
GB/T 7702.8-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苯酚吸附值的测定
GB/T 7702.9-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着火点的测定
GB/T 7702.10-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防护时间的测定
GB/T 7702.11-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苯蒸气防护时间的测定
GB/T 7702.12-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氯乙烷蒸气防护时间的测定
GB/T 7702.13-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四氯化碳吸附率的测定
GB/T 7702.14-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饱和硫容量的测定
GB/T 13803.1-1999 木质味精精制用颗粒活性炭
GB/T 13803.2-1999 木质净水用活性炭
GB/T 13803.3-1999 糖液脱色用活性炭
GB/T 13803.4-1999 针剂用活性炭
GB/T 13803.5-1999 乙酸乙烯合成触媒载体活性炭
GB/T 12496.1-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 12496.2-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粒度分布的测定
GB/T 12496.3-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灰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4-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5-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四氯化碳吸附率(活性)的测定
GB/T 12496.6-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强度的测定
GB/T 12496.7-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2496.8-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9-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焦糖脱色率的测定
GB/T 12496.10-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亚甲基蓝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11-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硫酸奎宁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12-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苯酚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13-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未炭化物的测定
GB/T 12496.14-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氰化物的测定
GB/T 12496.15-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硫化物的测定
GB/T 12496.16-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氯化物的测定
GB/T 12496.17-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硫酸盐的测定
GB/T 12496.18-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酸溶物的测定
GB/T 12496.19-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铁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20-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锌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21-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钙镁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22-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重金属的测定
4.2.4 检验方法、项目及相应技术要求
依据4.2.3所列标准进行。
4.3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
4.3.1 检查/调查内容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主要依据CCAEPI-GK-305《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在不适宜实施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的形式,主要针对产品质量控制、运行情况和售后服务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
4.3.2 检查/调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产品检验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为3至6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检验完成后,提交报告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5 认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b)产品性能抽检;
c)用户调查。
4.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于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确定是否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 相关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由认证机构规定)
6.2 加施方式
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6.3 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 收费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